(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牟雅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雅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01-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进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朝高,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牟雅静,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4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牟雅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牟雅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牟雅静有位于利川市东城岩洞寺村一组房屋593.68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牟雅静所有的位于利川市东城岩洞寺村一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利川房权证东城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向仁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冉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