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9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唐庆文、钟金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唐庆文,钟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998-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霍泳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麦伟成。被执行人唐庆文,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乐平,身份证号码×××1619。被执行人钟金英,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032X。关于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被告潘计飞,胡结华计生罚款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行非诉审字第100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社会抚养费和本案执行费41008.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9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执行时效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钦彬审判员 蒋 淳审判员 周绪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逸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