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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商初字第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宇芳与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芳,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0250号原告王宇芳,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田江,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肖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红缨,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钟华东,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芳与被告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宇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宇芳撤回对被告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本院经批准予以免收。审判长  俞建中审判员  何海军审判员  方玲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叙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