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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洪良与储昌明、钱红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良,储昌明,钱红丽,谢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陈洪良。委托代理人张建军,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东娟,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储昌明。被告钱红丽。被告谢远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良诉被告储昌明、钱红丽及谢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洪良负担。审判员  张亚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