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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甲、胡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81号原告:李某,男,1991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胡某甲,女,199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胡某乙,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甲、胡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鹿妤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