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甲、胡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81号原告:李某,男,1991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胡某甲,女,199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胡某乙,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甲、胡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鹿妤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