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群山诉孙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群山,孙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1507号原告陈群山,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职员。委托代理人白明海,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孙园园,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原告陈群山诉被告孙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群山诉称,2013年3月27日,被告通过朋友跟我借款200,000.00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有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其它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群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全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雍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