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海盐县海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科诺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宝纳钢管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海盐县海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科诺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宝纳钢管有限公司,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正华管业有限公司,夏东生,王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海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浙江科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浙江宝纳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经济开发区杭州。被执行人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浙江正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工业新区。被执行人夏东生。被执行人王朝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14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7月4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浙江科诺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盐县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588号(产权证号:129773-1297**)的房地产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海盐富鑫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2588652-3)以23100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科诺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盐县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588号(产权证号:129773-1297**)的房地产归买受人海盐富鑫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所有。该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海盐富鑫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海盐富鑫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