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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丁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179号公诉机关大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甲,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转监视居住,2015年6月24日被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夏怀武,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大丰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5)第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庆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甲及大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夏怀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日19时20分左右,被告人丁某甲饮酒后在醉酒状态下,无驾驶证驾驶“铃木王”牌LMW11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沿大丰市万盈镇六川村东西向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六川村四组宗汝凤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丁某乙发生碰撞,致丁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所送丁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46.53毫克。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丁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取得了被害人丁某乙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认罪。辩护人夏怀武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但提出以下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庭情况比较困难,母亲××、父亲患有老年痴呆、妻子没有工作、小孩年幼刚刚入学需要照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日19时20分左右,被告人丁某甲饮酒后在醉酒状态下,无驾驶证驾驶“铃木王”牌LMW11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沿大丰市万盈镇六川村东西向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六川村四组宗汝凤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丁某乙发生碰撞,致丁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所送丁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46.53毫克。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丁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且取得了被害人丁某乙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被害人丁某乙的陈述,证人鲍某、杨某、安某、高某的证言,有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有书证大丰市公安局出具的案件侦破经过、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采血记录单及照片、谅解书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丁某甲无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况,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获得被害人丁某乙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在醉酒状态下,无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陈翔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莹莹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