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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1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文志与郑州锅炉辅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089-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志。被执行人郑州锅炉辅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江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文志与郑州锅炉辅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荥民二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郑州锅炉辅机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账号90579012010200421300001的存款2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碧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