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民一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宏业与杨坤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业,杨坤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579号原告张宏业,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杨坤,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业诉被告杨坤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宏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宏业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进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