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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于学志与被告李阳、李欣、任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志,李阳,李欣,任凤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940号原告:于学志,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李阳,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李欣,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任凤文,女,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于学志为与被告李阳、李欣、任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志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学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志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佳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