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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关玉琴与邓少义、邓少忠、邓少玲、邓绪伟、邓绪鹏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玉琴,邓少义,邓少忠,邓少玲,邓绪伟,邓绪鹏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关玉琴,女,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邓少义。被告:邓少忠。被告:邓少玲。被告:邓绪伟。被告:邓绪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玉琴与被告邓少义、邓少忠、邓少玲、邓绪伟、邓绪鹏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玉琴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玉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玉琴负担。审 判 长  王荣华审 判 员  徐峰阳人民陪审员  戴宝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邹 田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