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执恢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欧雪钛与陕西康盛阳光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雪钛,陕西康盛阳光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欧雪钛。被执行人陕西康盛阳光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伟东。申请执行人欧雪钛与被执行人陕西康盛阳光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23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雪钛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23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康盛阳光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陕西康盛阳光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欧雪钛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康盛阳光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案款43156.37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47元。申请执行人欧雪钛同意结案。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恢字第0011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