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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破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蔡丰余与瑞安市驰润塑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丰余,瑞安市驰润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破字第16号申请人蔡丰余。被申请人瑞安市驰润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林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蔡丰余与被申请人瑞安市驰润塑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蔡丰余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瑞安市驰润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蔡丰余撤回对瑞安市驰润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审  判  长  蔡木义审  判  员  潘胜华审  判  员  孙娟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戴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