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4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芳与张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张尚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4094号原告张芳,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张尚英,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与被告张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芳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尚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撤回对被告张尚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张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