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苑明昌与武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明昌,武汉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3037号原告:苑明昌。委托代理人:孟祥茂,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明昌与被告武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于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明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苑明昌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管旭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