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某君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02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住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5日被羁押,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1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在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粤鹏大厦一楼经营一家成人用品店。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在该店内销售假药。2015年6月15日,民警在粤鹏大厦一楼的成人用品店内将被告人陈某抓获,随后民警在店内查获1盒“德国黑蚂蚁生精片”和9瓶“v8伟哥”。经相关部门认定,查获的1盒“德国黑蚂蚁生精片”和9瓶“v8伟哥”属于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系假药。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物证:涉案假药;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陈某的身份信息;3.证人证言:金某、李某某、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假药情况说明的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光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上述假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桂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邹碧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