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陆声根与杨祖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声根,杨祖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陆声根被执行人:杨祖望本院在执行陆声根申请执行杨祖望关于故意伤害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1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新审判员 陆建华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正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