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熊士丹、张丽、孙贵山、李素杰、张强、于成林、孙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熊士丹,张丽,孙贵山,李素杰,张强,胡秀芳,于成林,孙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4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负责人:冯勇。委托代理人:冯卫威。被执行人:熊士丹。被执行人:张丽。被执行人:孙贵山。被执行人:李素杰。被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胡秀芳。被执行人:于成林。被执行人:孙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熊士丹、张丽、孙贵山、李素杰、张强、胡秀芳、于成林、孙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盘山县公证处作出(2013)盘证经字第1593、1594/1595号公证书并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士丹、张丽、孙贵山、李素杰、张强、胡秀芳、于成林、孙艳暂无执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盘山县公证处作出(2013)盘证经字第1593、1594、1595号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夏大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