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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孟令梅与郑德合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令梅,郑德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孟令梅。被执行人郑德合。本院在执行孟令梅与郑德合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4)曹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新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东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