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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淑华与曹建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华,曹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华,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曹建斌,男,1964年9月8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华与被执行人曹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的财产被本院另案查封正在处理中,需要较长时间,目前本案的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的财产变现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建英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