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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5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紫涵、王胜利与王洪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549-1号原告:王紫涵。原告:王胜利。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王洪升。委托代理人:李宪君,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标,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紫涵、王胜利诉被告王洪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紫涵、王胜利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洪标所有的鲁R×××××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为此,原告提供案外人黄莎所有的鲁R×××××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紫涵、王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洪标所有的鲁R×××××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本裁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两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