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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孝忠与索小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忠,索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855号申请执行人李孝忠,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索小兵,又名索晓彬,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1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索小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索小兵向申请人李孝忠归还钢管18225米、顶丝2062根、扣件10685个;支付租赁费53127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630元、执行费78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索小兵归还了申请执行人钢管16520米,顶丝1175根,扣件7550个。被执行人索小兵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孝忠2万元拆卸费后,就剩余租赁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商处理,案件受理费8630元、执行费7800元被执行人索小兵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