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方旭升与经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旭升,经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方旭升。被告: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旭升与被告经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旭升撤回对被告经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旭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宛江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