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方旭升与经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旭升,经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方旭升。被告: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旭升与被告经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旭升撤回对被告经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旭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宛江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