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姜义华诉严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义华,严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姜义华,男,44岁,1970年8月1日,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胜利乡西太平村141,联系方式:1384445****被告严寒,男,43岁,汉族,地址:双辽市郑家屯街物资局家属楼,联系方式:1389443****本院在审理姜义华严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义华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义华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丽艳审判员 许文静陪审员 闫玉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京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