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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姜义华诉严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义华,严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姜义华,男,44岁,1970年8月1日,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胜利乡西太平村141,联系方式:1384445****被告严寒,男,43岁,汉族,地址:双辽市郑家屯街物资局家属楼,联系方式:1389443****本院在审理姜义华严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义华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义华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丽艳审判员  许文静陪审员  闫玉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京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