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叶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XX百货有限公司安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深圳市某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百货有限公司安良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119-2号申请执行人叶某,男,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人。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陈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百货有限公司安良店,住所地深圳市。企业非法人陈某。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百货有限公司安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百货有限公司安良店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拍卖(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百货有限公司安良店名下价值人民币11836.7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艾小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振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