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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郑乐明、谢才朋与谢才朋、谢逯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乐明,谢才朋,谢逯,梅小龙,梅枢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646号原告:郑乐明。被告:谢才朋。被告:谢逯。被告:梅小龙。被告:梅枢枢。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乐明诉被告谢才朋、谢逯、梅小龙、梅枢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乐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乐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乐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郑乐明负担。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黄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