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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终裁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孙兰和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兰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60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兰和。上诉人孙兰和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不字第16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马驹桥村民委员会、孙全福之间的纠纷,本院已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1)北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起诉人孙兰和的诉讼请求。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唐民二终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起诉人孙兰和上诉,维持原判。孙兰和再次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遂裁定对孙兰和的起诉不予受理。裁定后,孙兰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驳回诉讼请求用判决,驳回起诉的案件法院并未解决实体争议,当事人还能另行起诉。村委会侵犯上诉人经营权,故请求重新立案重新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孙兰和要求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马驹桥村民委员会确认其林带承包经营权并向其补偿占地款,该纠纷已由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驳回孙兰和诉讼请求。现孙兰和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亚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