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华,姚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1808号申请执行人吴振华。被执行人姚国华。申请执行人吴振华与被执行人姚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0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姚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振华借款60万元;二、如果被告姚国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姚国华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吴振华,原告吴振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因被告姚国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振华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9250元,执行费为859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依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苏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姚国华在本院有多件执行案件,均已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姚国华名下原有位于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绣湖东路589号山湖花园二区7幢203室的房地产(房屋权证号:01××51),已由本院评估、拍卖、分配完毕。现被执行人姚国华下落不明,经本院多次寻找,未能找到。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098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