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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江苏华远电缆有限公司与夏衍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华远电缆有限公司,夏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远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达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文超,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衍。上诉人江苏华远电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衍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上诉人江苏华远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华远电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华远电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华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妍代理审判员  陶志诚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朴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