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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迪力·依米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刑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迪力·依米提,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迪力·依米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玲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迪力·依米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7日晚,被告人阿迪力·依米提在定海区人民中路舟山照相馆一带伺机作案,后见骑电瓶车的被害人唐某打完电话后将一部Iphone4s手机(价值人民币1250元)放入上衣口袋内,即上前窃得该手机,后阿迪力·依米提被巡逻的便衣民警当场抓获。Iphone4s手机当场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阿迪力·依米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陈述、证人艾某、吴某、毛某证言、工作证复印件、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销售凭证、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录像资料、视频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迪力·依米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阿迪力·依米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阿迪力·依米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以盗窃罪判处阿迪力·依米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迪力·依米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二○一五年十月十七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岚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