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复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复民初字第632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宗立平,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某甲。原告赵某诉被告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宗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子佘某乙,随着儿子的出生,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因此原告向家人筹措部分资金经营服装生意,被告非但不理解,反而违背婚姻的忠实义务,后虽经亲属的再三劝阻,但被告并未悔改,为此原告与被告分居两年。原告与被告感情不能维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独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3、复兴区铁路大院街道办事处军营路社区出具的证明一份;4、租房协议复印件和嘉铭房产出具的收条各一份;5、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2014年7月29日赵某借冀云5万元;6、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2014年8月1日赵某借吕东11万元,利息2分,期限半年,2月1日还11.2万元;7、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赵某借张静1.5万元信用卡;8、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赵某借孙兰英6万元;9、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赵某借郝彬哥3万元;10、货款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截止2014年8月2日赵某欠李慧娟货款12.8万元;11、货款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赵某欠元月货款1.5万元;12、货款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赵某欠王瑞广货款65147元。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佘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十多年,并育有一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是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理解和沟通,未能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所致。为了家庭的和睦和稳定,双方以不离婚为宜。原告称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理由不足,不予采信,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申素霞审判员段红祥审判员李树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窦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