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陈高平与王中兵、王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高平,王中兵,王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76号原告:陈高平,男,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王中兵,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王二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高平与被告王中兵、王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高平诉称,2012年,王中兵向其购买板材,总计货款52180元,王中兵仅支付2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同时送货时,均有两被告签收确认,现诉请该货款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归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均离开住所地外出务工,无法送达。2015年7月23日,本院通知原告陈高平,三日内提供两被告经常居住地地址或办理公告送达手续,现已逾期,均没有回信,本案应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陈高平承担。审判员 邾立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