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锡林、孙富荣与张昊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锡林,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富荣,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昊翔,男。上诉人陈锡林、孙富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锡林、孙富荣于2015年7月29日以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锡林、孙富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锡林、孙富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上诉人陈锡林、孙富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周金钟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张灵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