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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终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抢劫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终字第40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农民。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农民。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张唐铁路是经国家批准修建的国家路网规划中的重点工程。修建张唐铁路需征收被告人王某某之父王某甲名下位于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闫家铺村的房屋及附属设施。2014年5月15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作出丰润政补字(201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王某甲,王某甲不服,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2014年6月12日13时许,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政府组织拆迁,在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的过程中,王某甲一家与拆迁人员发生对抗,被告人王某某在不具有驾驶装载机资格的情况下,趁机登上一辆现场施工的黄色龙工50型装载机,冲撞现场拆迁人员和围观群众,并驾驶装载机冲上102国道,撞上张某丁驾驶的冀B×××××号尼桑小型客车,仍继续驾驶装载机在102国道上来回行驶冲撞现场的拆迁人员和围观群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装载机先后冲撞了停在施工现场附近的刘某驾驶的冀B×××××号别克轿车、高某驾驶的冀B×××××号奥拓轿车、吕某驾驶的河北B×××××小型拖拉机、张某乙驾驶的冀B×××××号飞度轿车、张某丙驾驶的冀B×××××号霸道车及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出警人员驾驶的冀B×××××号面包车,且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装载机对102国道北侧停放的施工单位两台挖掘机进行毁坏。期间,在冲撞吕某驾驶的河北B×××××小型拖拉机时,由于冲撞力度较大,拖拉机驾驶室的玻璃破损,致吕某左乳突区见lcm缝合伤口、左耳廓见5.3cm缝合伤口。经唐山市丰润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冀B×××××尼桑客车受损损失人民币19866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冀B×××××别克轿车受损损失2671元;河北B×××××拖拉机受损损失705元;冀B×××××奥拓轿车受损损失1165元;冀B×××××飞度轿车受损损失5075元;冀B×××××霸道越野车受损损失17754元;冀B×××××警面包车受损损失3342元;卡特230C型液压挖掘机受损损失64100元;小松PC200-8型挖掘机受损损失58887元。经唐山市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吕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装载机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闫家铺村南北走向水泥路时,将装载机丢弃,以随身携带的菜刀相威胁,将路过此地杨某驾驶的摩托车抢走,并驾驶该车逃至唐山市丰润区杨官林镇豆各庄村姚某(另案处理)家躲藏。经唐山市丰润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6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从事个体公路运输,受伤后住进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治疗8天,诊断证明记载出院后休息治疗1个月。住院期间由侯振山护理,侯振山系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田喜机电加工服务部员工,日工资99元。因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4495.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20元/天×8天)、鉴定费400元、护理费792元(99元/天×8天)、误工费4919.10元(129.45元/天×38天)、车辆修理费1500元、交通费56.20元,合计12322.5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实,其到丰润区七树庄镇闫家铺村拆迁现场,是来看钩车司机干活情况。把车停在了公路北边,看一辆黄色龙工装载机从公路北边的土路上开上公路,撞拆迁现场穿工作服的工作人员。其看见一辆黑色的尼桑车被撞了,其奥拓车也被撞了。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其开着车从家里出来,走到七树庄闫家铺村利伟大酒店对面时,看见前边挺乱,有一个铲车正在撞一家门口拆房子的钩机。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没敢往前走,其把车停在了公路南侧的路边准备等会再走。刚停下,还没熄火,就看见那辆撞钩机的铲车开始追几个穿工作服的人,那辆铲车经过其车的时候,铲车的车头扫了一下其车的左后方,把其车的后保险杠整个扫掉了。3.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证实,当时其驾驶一辆拖拉机,行驶至闫家铺路段时,看见一名男子开着铲车自东向西与其相对行驶,当这辆铲车从旁边开过去其就停车了,因为前面的车停下来了。从后面铲车把其拖拉机撞了,撞到了其拖拉机的后斗位置。有个人开着铲车在路上乱撞,把一辆停放在桥下的丰田车撞了,后来其就来医院了。4.被害人李某乙、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陈述与被害人吕某、高某、刘某的陈述基本一致,证实车辆被装载机撞损情况。5.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其开车行驶到102国道闫家铺村时,老远就看见前面堵车还有人跑,因为修路所以其也是靠左边行驶的,其把车停在了路边下了车,之后看见有一辆大铲车冲着人群就乱撞,把一辆警车差点掀翻,其就把车扔路边跑了,那辆铲车顺路往南走了,其看见他撞了不少车,等其回到自己的车那发现也被撞坏了。6.证人王某甲、冯某、石某、李某甲、吴某、张某甲、王某乙、任某、毕某的证言证明案件部分事实。7.证人王某丙、王某丁、霍某、陈某甲、陈某乙、于某、王某戊、钱某的亲笔证词证实,七树庄派出所工作人员出警,到现场后,看到王树会的父亲坐在房脊西侧,面向公路,王树会及妻子站在北门房房顶上,该门房顶上放置大量玻璃酒瓶、一个液化气钢瓶、一个塑料桶(事后知道里面存放的是汽油)、大地红鞭炮、二踢脚、开天雷等烟花爆竹。有一台黄色挖沟机在作业时将王树会家北门房东北角顶部挖坏,王树会夫妇随即用数个酒瓶向挖掘机驾驶室砸,将挖沟机驾驶室玻璃砸坏,点燃大地红鞭炮、二踢脚、开天雷等烟花爆竹,致使北门房东北角顶部挖坏露出的苇帘等燃烧,冒出大量黑烟。另一台黄色挖沟机从南侧进入拆王树会家西邻也就是王某某家正房,王某甲用房顶上的瓦片砸该挖沟机,并用开天雷礼花向挖沟机射打。突然有一辆黄色铲车从公路北侧急速向南开过来,撞到自东向西正常行驶的一辆黑色尼桑帕拉丁吉普车右侧,将吉普车右前轮胎撞爆。之后王树会门前施工的那辆挖沟机曾和铲车对峙。王某某驾驶铲车倒车逆行向西开,后又掉头向东开,将一辆正常驾驶的拖拉机从尾部用铲托起,驾驶室玻璃碎裂,男驾驶员受伤。并将停在公路施工作业的两辆黄色挖沟机的驾驶室不同程度铲坏。王某某驾驶铲车在过道上横冲直撞,撞击过往车辆,追逐行人。8.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丰润政补字(2014)1号)及送达通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行初字第93号行政判决书。9.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分局物证鉴定室(冀唐润)公(物证)鉴(痕)字(2014)353号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关于(冀唐润)公(物证)鉴(痕)字(2014)353号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的更正说明及现场光盘一张、U盘一个。10.唐山市丰润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丰价鉴字(2014)第086号关于车辆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车辆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车辆定损表证实,飞度轿车受损部件损失为5075元。11.唐山市丰润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丰价鉴字(2014)第084号关于车辆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车辆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车辆定损表证实,别克轿车受损部件损失为2671元。12.唐山市丰润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丰价鉴字(2014)第085号关于车辆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车辆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车辆定损表证实,长安奥拓轿车受损部件损失为1165元。13.唐山市丰润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丰价鉴字(2014)第078号关于车辆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明细表证实,丰田霸道越野车受损部件损失为17754元。14.唐山市丰润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丰价鉴字(2014)第103号关于车辆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车辆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车辆定损表证实,东方红拖拉机受损部件损失为705元。15.唐山市丰润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丰价鉴字(2014)第082号关于车辆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明细表证实,长安警用面包车受损部件损失为3342元。16.唐山市丰润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丰价鉴字(2014)第123号关于车辆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明细表证实,卡特挖掘机受损部件损失为64100元。17.唐山市丰润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丰价鉴字(2014)第150号关于车辆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明细表证实,尼桑客车受损部件损失为19866元。18.唐山市丰润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丰价鉴字(2014)第146号关于车辆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明细表证实,小松挖掘机受损部件损失为58887元。19.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3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害人吕某的伤情照片。20.(冀唐润)公(刑)勘(2014)16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21.(冀唐润)公(刑)勘(2014)16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22.辨认人杜某、刘某、张某丙等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2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骑摩托车看见从北往南开来一辆铲车,看着铲车好像是冲着其来了,其就靠边站着想等着他过去,结果铲车在其西面就停了下来。司机手里举着菜刀冲着其,让其从摩托车上下来,还用菜刀剁了摩托车大灯位置两下,好像还用胳膊撞了其嘴部几下,后来又举着刀冲着其老伴叫让她也从车上下来。后来就骑着摩托车跑了。24.证人马某的证言与证人杨某的证言一致。25.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2日晚上10点左右,王某某骑摩托车来其家,他在其家呆到2014年6月15日的早晨。王某某说他为了保护自己的房子,他急眼了开着铲车挡着不让钩机拆房子,把钩机的驾驶室撞坏了,还有几辆小车也撞坏了。26.姚某家照片、被告人所使用的菜刀照片、被抢摩托车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27.唐山市丰润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丰价鉴字(2014)第083号鉴定结论书证实,嘉陵摩托车价值600元。28.(冀唐润)公(刑)勘(2014)17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29.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张唐铁路修路经过其家的房子,动员他们拆迁,因为赔偿的事情一直没有谈妥,其不同意拆迁,在2014年6月12日左右,拆迁人员拆其家房子时,其急了就开铲车撞人和车着。之后其就开着铲车向南拐进了闫家铺通往七树庄村的水泥板道,对面有个50多岁老头带着他老伴骑一辆摩托车从南向北过来,其想骑摩托车跑得快,其就把铲车扔下,跳下铲车拿出带在身上的菜刀拦住骑摩托车的老两口,拿菜刀比划着,冲骑摩托车的老头说:“站住,把摩托车给我”。并用菜刀砍了摩托车前大灯一下,后来其骑着抢来的摩托车跑到杨官林镇豆各庄村姚某家躲了两天,后来被公安机关抓住了。30.附带民事部分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护理人员证明及工资表、车辆道路运输证及修理费等证据证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抗拒拆迁,在自己不具备驾驶装载机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装载机在公共场所对不特定人员和车辆横冲直撞,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九辆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直接损失17万余元,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经济损失12322.57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以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政府违法拆迁,其不是在公共场所对不特定人员和车辆横冲直撞,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和故意毁坏财产,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其夺取摩托车是为了避免受到人身伤害,其不具有将摩托车据为己有的故意,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原审法院违法办案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在二审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未提出新的证据。原判决所列证据经一审当庭质证、认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王某某所提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政府违法拆迁的上诉理由,经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丰润政补字(201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上诉人王某某的父亲王某甲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唐山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唐政复决字(2014)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丰润政补字(201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政府的拆迁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上诉人王某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关于上诉人王某某所提其不是在公共场所对不特定人员和车辆横冲直撞,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和故意毁坏财产,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王某某在不具有驾驶装载机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装载机冲上102国道,造成吕某受伤,多辆车辆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关于上诉人王某某所提其夺取摩托车是为了避免受到人身伤害,其不具有将摩托车据为己有的故意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王某某抢劫他人摩托车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关于上诉人王某某所提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原审法院违法办案的上诉理由,经查,理据不足。综上,上诉人王某某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建军审 判 员  刘 健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滑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