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4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458号原告林某,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某,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诉讼费用,视为自动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章建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方瑞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