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14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苗某、李某甲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434-3号申请执行人苗某。被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苗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2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苗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24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按协议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亚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