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唐光洪与黄文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洪,黄文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唐光洪,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被告黄文陈,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高列。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虹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被告向原告赔偿误工费2218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依法向被告黄文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两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2时36分许,被告黄文陈驾驶粤X×××××号小型客车沿顺德区容桂街道文海路文海花园对开路段时,遇原告唐光洪驾驶粤X×××××号出租车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文陈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粤X×××××号出租车于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维修停运。该车由原告及案外人刘堂共同承包经营,案外人刘堂已将该车停运产生的误工费追诉权转让给原告。粤X×××××号出租车的车辆所有人是案外人佛山市新协力的士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在本院另案起诉被告黄文陈及被告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要求两被告赔偿其车辆维修费、拖车费、评估费及营运车辆停运费,案号为(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300号,本院已作出民事判决书。另查,肇事车辆粤X×××××号小型客车的车辆所有人是被告黄文陈,该车在被告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的给付仅适用于受害人因遭受侵害造成人身损害,为治疗及康复而误工减少的收入。本起交通事故并未造成原告人身伤亡,仅造成车辆损坏。且对于粤X×××××号出租车的财产损失(包括停运损失)已由该车辆的所有人另案起诉追偿。原告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本应遵章守则,谨慎驾驶,但原告却因驾驶操作不当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对车辆停运期间的误工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车辆停运期间的误工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光洪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光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泽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