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于长振与任长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振,任长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139号原告:于长振,农民。被告:任长征,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长振与被告任长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长振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长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长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于长振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效春人民陪审员 倪丙坤人民陪审员 张宪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