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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高敬兰与张素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敬兰,张素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27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敬兰,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素华,农民。上诉人高敬兰因与被上诉人张素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4)丰华民初字第0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敬兰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敬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敬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为145元,由上诉人高敬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善军代理审判员  李 琳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