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高敬兰与张素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敬兰,张素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27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敬兰,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素华,农民。上诉人高敬兰因与被上诉人张素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4)丰华民初字第0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敬兰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敬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敬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为145元,由上诉人高敬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善军代理审判员 李 琳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