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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终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晓燕与姚江涛、闫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燕,姚江涛,闫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终字第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燕。委托代理人侯平,甘肃永千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江涛。委托代理人王晓雯,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岳。上诉人李晓燕因与被上诉人姚江涛、闫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李晓燕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晓燕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晓燕承担。审 判 长  刘宏伟审 判 员  邢剑影代理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