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官成龙与徐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光民初字第471号原告官成龙,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光泽县。被告徐天福,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现下落不明。原告官成龙与被告徐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的申请,冻结被告徐天福在光泽县止马镇林业站所有的森林抚育款6324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成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天福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官成龙诉称,被告徐天福以投资山场需要资金为由,于2014年4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4年4月19日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共计100000元,并约定若被告逾期还款则按每日5‰支付违约金。因被告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每日5‰支付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被告徐天福未作答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官成龙向本院提供借条二份,证明被告徐天福于2014年4月13日向原告官成龙借款50000元,于2014年4月19日再次向原告官成龙借款50000元,共计100000元,上述两笔借款双方均约定若被告逾期还款则按每日5‰支付违约金及借款期限为1年。本院认为,因被告徐天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官成龙所陈述的证明内容。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以上证据并结合原告官成龙的当庭陈述,可以证明以下法律事实:被告徐天福分别于2014年4月13日、2014年4月19日二次向原告官成龙借款共计100000元,两笔借款双方均约定若被告逾期还款则按日5‰支付违约金及借款期限为1年。因被告徐天福未还款,原告官成龙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官成龙与被告徐天福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徐天福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对还款期限进行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日5‰支付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予以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宜。被告徐天福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天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官成龙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被告徐天福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官成龙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652元,合计3512元,由被告徐天福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 琼 华审 判 员 邱 枫 红人民陪审员 欧阳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 力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