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申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朱尧义与被申请人郑明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尧义,郑明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1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尧义,男,汉族,1959年7月20日生,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张剑,河南鸣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明新,男,汉族,1963年7月2日生,住鹿邑县。再审申请人朱尧义与被申请人郑明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周民终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尧义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既不依法分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又错误适用已失效司法解释条文作为法律依据,必须予以纠正。郑明新提交意见称:原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朱尧义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朱尧义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郑明新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有过错,据此判决朱尧义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再审审查期间,朱尧义对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朱尧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尧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海峰审判员 王迎迎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燕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