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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攀枝花市聚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西区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聚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西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923号原告:攀枝花市聚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素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国富。被告:攀枝花市西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国际。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局局长。原告攀枝花市聚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西区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华阳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聚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攀枝花市聚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蒲怡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