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露与何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露,何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879号原告刘露,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何旬,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21层。负责人刘明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露诉被告何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小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谭赖一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