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云龙与周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云龙,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周云龙,男,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被执行人周胜,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申请人周云龙与被执行人周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临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周云龙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执行人周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临江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郭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秦丽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