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贝勤与赵术勋、赵铁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贝勤,赵术勋,赵铁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741号原告贝勤,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跃辉,河北省曲阳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术勋,农民。被告赵铁勋,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贝勤诉被告赵术勋、赵铁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贝勤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环代理审判员 陈阳儒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