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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蒋育良申请执行许全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育良,许全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蒋育良,住丽水市。被执行人许全耀,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仲裁委员会(2014)丽仲案字第92号裁决书受理的蒋育良申请执行许全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丽水仲裁委员会(2014)丽仲案字第92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许全耀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英杰审判员  房德林审判员  李相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