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蒋育良申请执行许全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育良,许全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蒋育良,住丽水市。被执行人许全耀,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仲裁委员会(2014)丽仲案字第92号裁决书受理的蒋育良申请执行许全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丽水仲裁委员会(2014)丽仲案字第92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许全耀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英杰审判员 房德林审判员 李相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