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754号原告胡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芬负担。审判员 沈妙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於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