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尤兴友与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兴友,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尤兴友,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华锦集团职工,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绣街39-3号楼。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新立镇。法定代表人杨凤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175号申请执行人尤兴友与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傲 关注公众号“”